
关于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及调整资金分配管理方式的通知
发布时间:
2012-10-22 12:00
来源:
2012年9月7日,来自国家财政部消息,财政部下发至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住房城乡建设厅(委、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、建设局文件:
为积极推进太阳能等新能源产品进入公共设施及家庭,进一步放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效应,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、规范性与有效性,财政部、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,调整资金分配管理方式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稳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政策,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
考虑到已批准示范市县的数量已经达到一定规模,为了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,集中力量将现有示范市县工作做深做透,将严格控制新增示范市县,今后不再组织申报,对2012年(含)以前提出示范申请的市县,如条件成熟、经核查达到条件要求的可列入示范。此后,其他个别推广潜力大、工作基础好、条件成熟的市县,在经过核查、验收等程序后,可增补为示范市县。中央财政继续支持完成任务的示范市县扩大推广应用规模,根据新增推广任务面积拨付相应补助资金。同时,两部将进一步加大对示范市县的监督考核力度。
二、推进集中连片推广,更好地发挥政策整体效应
(一)选择条件适宜的重点区域确定为集中连片推广示范区。
(二)签订省部级协议,共同推动集中连片发展。
三、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级推广,加快规模化推广进程
(一)实施省级推广,资金切块下达。各省补助资金量=省级推广补助总资金量×[(各省工作进展/∑各省工作进展)×0.4 + (各省核定任务量/∑各省核定任务量)×0.3+(各省保障性住房及公益性建筑推广量/∑各省保障性住房及公益性建筑推广量)×0.15+(各省财政安排资金量/∑各省财政安排资金量)×0.15]
(二)强化省级责任,切实加强资金管理。
(三)加强能力建设,建立长效机制。
四、大力推进实施太阳能浴室等重点工程,切实推动新能源更好地惠及民生
五、加快组织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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